到手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这是怎么回事?这三种情况你必须知道
“我实际得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
这是怎么回事?”
现实中,
不时会有员工提出这样的疑问。
以下3个案例结合不同情况
分别给出了相应的答案
一起来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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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休病假不受最低工资限制●
2020年1月4日,因为生病需要医治,李女士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公司请了15天病假。月底领取工资时,李女士发现公司只给她发了一半,且其该月实际所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。公司的做法对吗?
公司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。
最低工资的发放,必须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。因此,除法定假期、周六与周末、带薪年休假之外,劳动者因个人事、病而发生假期的,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与之对应,公司低于最低工资向李女士发放工资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。
●小时工也有最低工资保障●
郭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15元/小时计酬,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。
当领取2020年2月份的工资时,郭女士发现自己一个月下来只有750元,远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。而公司认为其已按实际工作时间50小时支付,无任何克扣,其做法并无不当。
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。
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“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。”也就是说,小时工也受最低工资标准保障。公司借口已依据约定,按实际工作时间50小时足额支付,进而回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最低工资,无疑与之相违。
值得一提的是,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,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,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。”即劳动定额也必须建立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。
●最低工资不包括“五险一金”●
2020年3月5日,胡女士领取自己入职公司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时,发现只有1380元,不仅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存在差异,甚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。
可是,公司给出的答复是:已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基础上,扣除“五险一金”,加上被扣部分,不仅与劳动合同吻合,而且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。
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。
当前,《社会保险法》已将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失业保险费用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,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也将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,因此,“五险一金”不在最低工资范围内。
从上述规定看,公司的做法是违背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。
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:(一)延长工作时间工资;
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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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材来源:劳动午报
编辑:李澍
审核:马亚东
校对:蔡银